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冬青)沪〔2019〕6号发表时间:2019-09-20 10:19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当事人:李冬青,男,1962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时任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投资或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绿庭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绿庭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绿庭投资下属全资子公司GreenCourt Capital Inc(以下简称GC Capital Inc)于2015年6月5日认购FourPoints, LLC(以下简称FourPoints)发行的借款票据12,947,416.67美元,折合人民币为79,213,589.9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0%;于2015年12月15日认购5,040,692美元,折合人民币32,542,203.48元,两次交易共计人民币111,755,793.4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00%。对前述借款事项,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立资料、对外借款票据、用款审批单和划款凭证,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7.7条、第9.2条、第9.10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GC Capital Inc对FourPoints的前述借款事项,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 2015年7月22日,绿庭投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合计出资1,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17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6%)参与投资设立W-G Capital Fund LP (以下简称W-G基金)。次日,绿庭投资公告了该投资事项。 2016年1月1日,GC Capital Inc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GreenCourt Investors LLC(以下简称GC Investors LLC)签署协议,将其两次向FourPoints认购借款票据形成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后者。同日,FourPoints与相关当事人签署协议,将其向GC Capital Inc借款形成的两份借款票据的债务全部转移给W-G基金,并将其中1,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74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3%)转换为GC Investors LLC对W-G基金的股权。对该投资进展情况,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立资料、投资W-G基金有关协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披露的投资W-G基金事项于2016年1月1日的进展情况,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绿庭投资的上述违法行为,李冬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具有组织和协调职责,知悉案涉借款和投资进展事项,未勤勉尽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冬青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