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映娟)〔2019〕92号发表时间:2019-09-16 14:12来源:证监会 当事人:郭映娟,女,1980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郭映娟内幕交易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郭映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10月,有人向光正集团实际控制人周某麟推荐了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项目。11月21日,周某麟与新视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某光等人见面,双方表达了合作的初步意愿。11月24日至25日,周某麟、林某光等人见面,进一步磋商合作细节,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11月25日,周某麟指示光正集团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民安排人员尽职调查。11月26日,王某民建立尽职调查工作联系微信群,群里有周某麟、王某民、郭映娟等人。经过尽职调查及磋商,周某麟、林某光于12月17日签署关于光正集团收购新视界的合作意向书。12月18日,“光正集团”停牌。2018年2月13日,光正集团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4月23日,“光正集团”复牌。 我会认为,光正集团收购新视界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1月25日形成,2018年2月13日公开。郭映娟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郭映娟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26日。 二、郭映娟内幕交易“光正集团” 郭映娟时任光正集团北京分公司经理,从事行政接待、文件处理等工作。林某光等人到北京与周某麟谈收购新视界项目时,郭映娟参与接待工作。郭映娟加入了王某民为尽职调查建立的工作联系微信群,并参加了项目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14日,郭映娟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光正集团”23,800股,成交金额149,940元,并于2018年4月23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45,180元,涉案交易亏损5,49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郭映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光正集团”,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郭映娟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