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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封建华)〔2019〕4号

发表时间:2019-01-28 10:14来源:证监会

当事人:封建华,男,19823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封建华操纵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超大ETF)、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非周ETF)、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红利ET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融ETF)、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能源行业ETF)、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消费ETF)、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央企ETF)、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治理ETF)等9只ETF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封建华的要求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封建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8月11日至9月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封建华控制使用封建华账户

封建华账户于2015年8月4日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由封建华本人控制和决策,证券账号和交易密码由其本人管理。封建华账户交易ETF品种的委托下单地址与齐鲁证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营业部相关电脑地址一致。账户资金来源于封建华自有资金。

二、操纵期间,封建华在自己控制的单一账户内进行商品ETF、超大ETF、非周ETF、红利ETF、金融ETF、能源行业ETF、消费ETF、央企ETF、治理ETF等9只ETF产品交易,影响上述ETF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操纵期间共19个交易日内,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商品ETF、超大ETF、非周ETF、红利ETF、金融ETF、能源行业ETF、消费ETF、央企ETF、治理ETF等9只ETF交易,合计单一账户内交易846,815,924股,成交金额达1,786,697,307.72元,具体如下: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商品ETF交易有17个交易日,成交量321,739,724股,成交金额609,533,469.92元。其中,16个交易日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商品ETF产品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最高占比达74.49%。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治理ETF交易有6个交易日,成交量206,107,700股,成交金额208,888,634.80元。其中,5个交易日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治理ETF产品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最高占比达47.67%。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红利ETF交易有10个交易日,成交量137,981,800股,成交金额360,320,020.50元。其中,8个交易日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红利ETF产品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最高占比达30.12%。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超大ETF交易有5个交易日,成交量68,900,000股,成交金额143,278,600,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均超过5%,最高占比达43.52%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金融ETF交易有8个交易日,成交量50,283,900股,成交金额227,633,045.90元。其中,4个交易日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金融ETF产品交易的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最高占比达29.58%。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消费ETF交易有3个交易日,成交量48,602,700股,成交金额216,706,335元,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均超过5%,最高占比达28.78%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能源行业ETF交易有1个交易日,成交量8,000,100股,成交金额8,135,601.60,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5.37%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央企ETF交易有1个交易日,成交量4,000,000股,成交金额7,956,000元,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8.83%

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非周ETF交易有1个交易日,成交量1,200,000股,成交金额4,245,600.00元,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79.4%

综上,封建华于操纵期间,控制使用封建华账户,进行商品ETF等9只ETF产品交易,影响该9只ETF产品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非法获利5,019,649.9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的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料、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流水、电脑使用情况说明、电脑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封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封建华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其本人并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且其交易行为没有影响到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第二,违法所得的认定有误,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过重。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操纵期间,封建华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商品ETF等9只ETF产品交易,多个交易日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充分印证封建华具有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获利的主观故意。

第二,封建华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进行ETF交易的行为,对相应ETF产品交易量造成了影响,放大了同期成交量,干扰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账户内交易的行为掩盖了市场真实供求关系,扭曲了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上述行为被《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明确禁止,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

第三,ETF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的选择,投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申赎套利机制,但相关交易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封建华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交易ETF,实现了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四,我会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进行了核实,当事人所提出的应扣除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封建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罚款幅度作出了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封建华违法所得5,019,649.94元,并处以5,019,649.9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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