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解中力、丁华强)〔2019〕5号发表时间:2019-01-28 10:14来源:证监会 当事人:解中力,男,1981年9月出生,时任杭州阳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昊投资)交易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丁华强,男,1978年9月出生,时任阳昊投资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阳昊投资操纵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50ETF)、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180ETF)、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深100ETF)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6月15日至8月14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阳昊投资控制使用“北方信托——阳昊套利1号”等5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账户组中5个账户所涉产品均为阳昊投资通过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或自己发行。具体为:北方信托——阳昊套利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方信托——阳昊套利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方信托——阳昊套利三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方信托——阳昊套利五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阳昊——月月久赢私募投资基金等5只产品,阳昊投资作为4只信托资产计划的投资顾问和1只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交易总监解中力负责5只产品的投资决策并下达最后的操作指令,他人听其指令协同下单操作。 二、操纵期间,阳昊投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间进行50ETF、180ETF、深100ETF等3只ETF产品交易,影响上述ETF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37个交易日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50ETF相互交易,累计成交量为59.02亿份。其中,20个交易日,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50ETF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总量超过5%,最高占比27.46%。有15个交易日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180ETF相互交易,累计成交量为19.54亿份。其中,有12个交易日,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180ETF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总量超过5%,最高占比61.38%;有30个交易日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深100ETF相互交易,累计成交量为16.33亿份。其中,有23个交易日,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深100ETF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总量超过5%,最高占比39.35%。 阳昊投资的上述交易亏损。 操纵期间,阳昊投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间进行50ETF、180ETF、深100ETF等ETF交易,影响其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的询问笔录、相关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信托计划代理投资协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调取资料、相关的投资基金交易数据、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阳昊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解中力时任阳昊投资交易总监,具体负责交易决策,是阳昊投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华强时任阳昊投资总经理,知悉上述交易策略,并负责管理IT技术团队为上述套利交易提供支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经调查核实,工商登记档案显示,阳昊投资已于2016年9月13日注销。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解中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丁华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