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兴、周忠明等20名责任人员)〔2019〕9号发表时间:2019-02-15 14:00 当事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李兴。 李兴,男,1953年8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周忠明,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傅本度,男,1961年2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副董事长(2012年10月后)、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夏正华,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华平,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财务总监(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李岐霞,女,1980年2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钱文贤,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赵俊丰,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卢青,男,1977年2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独立董事(2012年10月后),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沈晓军,男,1975年2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独立董事(2012年10月后),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马丽英,女,1971年10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独立董事(2012年10月后),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陆宏伟,男,1964年2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副董事长(2012年10月前),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钱钧,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王国尧,男,1947年9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独立董事(2012年10月前),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沈国泉,男,1946年8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独立董事(2012年10月前),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王荣朝,男,1966年6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独立董事(2012年10月前),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刘伟东,男,1974年5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江新华,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江国林,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黄晓鸣,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应澄星股份、李兴、周忠明、傅本度、夏正华、华平、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澄星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1年度。本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89,800万元,当年归还66,500.69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4,2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1.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2011年1月19日,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以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以下简称以票据方式占用)10,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1月21日归还5,000万元,1月27日归还2,000万元,2月24日归还2,000万元,2月25日归还1,000万元;3月14日,以票据方式占用8,8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当日归还3,500万元,3月15日归还1,000万元,3月24日归还4,300万元;3月23日,以票据方式占用20,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3月24日归还700万元,7月11日归还10,000万元,8月11日归还9,300万元;7月6日,以票据方式占用11,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8月11日归还700万元,12月21日归还2,000.69万元,12月28日归还8,299.31万元;9月14日,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20,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12月28日归还16,700.69万元,2016年4月21日归还3,299.31万元,该笔资金形成2011年底期末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10月28日,以票据方式占用20,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2012年4月23日归还17,000万元,2012年6月20日归还3,000万元,该笔资金形成2011年底期末资金占用余额20,000万元。 2. 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2011年1月5日,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3,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月6日归还;2月25日、28日,关联方分别提供财务资助200万元、1,000万元,上述资金于3月14日归还。 (二)2012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186,700万元,当年归还186,70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1. 关联方资金占用具体情况。2012年1月4日,以票据方式占用20,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8月2日归还10,000万元,8月29日归还10,000万元;1月19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17,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2月22日归还2,000万元,3月16日归还15,000万元;1月30日,以票据方式占用8,5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6月20日归还4,000万元,8月15日归还4,500万元;1月31日,以票据方式占用10,000万元,上述资金于9月3日归还;2月7日,以票据方式占用4,200万元,上述资金于8月21日归还;3月14日,以票据方式占用15,000万元,上述资金于9月12日归还;3月15日,以票据方式占用15,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9月19日归还5,000万元,10月19日归还10,000万元;4月23日,以票据方式占用10,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1月12日归还;4月19日,以票据方式占用17,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1月14日归还;4月24日,以票据方式占用20,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1月26日归还;5月14日,以票据方式占用13,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1月28日归还;6月18日,以票据方式占用17,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2月25日归还;9月7日,以票据方式占用20,000万元,上述资金于2013年5月22日归还,该笔资金形成2012年底期末资金占用余额20,000万元。 2.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2012年6月20日,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上述资金于6月26日归还。 (三)2013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47,000万元,本年归还资金67,0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57,0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1. 关联方资金占用具体情况。2013年1月8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20,000万元,上述资金于4月18日归还;4月9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20,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6月19日归还5,000万元,6月24日归还15,000万元;10月18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3,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0月22日归还;10月21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4,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0月22日归还。 2. 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2013年9月12日,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4,000万元,上述资金于9月13日归还;9月16日,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6,000万元,上述资金于9月18日归还;9月25日,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9,000万元,上述资金于9月27日归还;10月8日,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3,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0月11日归还;10月9日,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7,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0月11日归还;10月24日,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8,000万元,上述资金于10月25日归还。 (四)2014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5,000万元,当年归还35,0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关联方资金占用具体情况为:2014年3月26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16,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4月8日归还8,000万元,4月16日归还8,000万元;9月11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19,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9月15日归还4,000万元,9月18日归还5,000万元,9月22日归还5,000万元,9月23日归还5,000万元。 澄星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2012年修订的年报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201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报准则)第三十八条、2014年修订的财报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澄星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 1. 票据背书延迟入账导致2011年末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2011年10月28日,澄星股份向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兴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霞物流)开具4张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20,000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4月28日。兴霞物流、澄星股份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记账凭证显示,上述承兑汇票于2012年4月底前由兴霞物流依次背书给宣威磷电、云南东平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磷业)。上述承兑汇票实际于2011年10月28日开出当日即由兴霞物流背书至澄星集团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进出口),再由该子公司背书至澄星集团。因2011年10月28日兴霞物流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至澄星进出口时未据实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 2. 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9,780万元。宣威磷电、兴霞物流记账凭证显示,宣威磷电于2011年12月收到东平磷业合计9,7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2012年1月、2月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给兴霞物流。兴霞物流收到后于2012年2月背书给东平磷业。宣威磷电于2011年12月实际并未收到东平磷业上述9,7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其后依次背书至兴霞物流、东平磷业的票据交易亦不真实。上述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9,780万元。 (二)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1. 票据背书延迟入账导致2012年末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2012年9月7日,澄星股份向兴霞物流开具20张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20,00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3月7日。澄星股份、兴霞物流、宣威磷电记账凭证显示,兴霞物流于2012年9月收到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后,于2013年3月依次背书至宣威磷电、东平磷业。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于2012年9月由兴霞物流依次背书至澄星集团子公司江阴市澄星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澄星物资)、东平磷业股东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日用化工)。2012年9月7日,日用化工在恒丰银行无锡分行进行贴现(贴现款按照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安排进行使用)。因2012年9月,兴霞物流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至澄星物资时未据实账务处理,导致澄星股份2012年末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 2. 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为核减对东平磷业长期挂账的9,800余万元预付款,澄星股份将136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入账,贷记东平磷业预付账款9,513.80万元,上述会计处理后澄星股份对东平磷业应付账款借方余额为353.52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实际由澄星集团子公司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使用,并非归东平磷业所有并由东平磷业背书至澄星股份,澄星股份未取得过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上述会计处理导致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李兴作为时任董事长,傅本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澄星股份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董事,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前),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李兴、傅本度、周忠明、华平、夏正华为澄星股份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兴作为董事长,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董事,傅本度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前),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报告,对澄星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忠明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李兴、华平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傅本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勉尽责。周忠明、李兴、傅本度、华平为澄星股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作为时任董事、独立董事,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作为时任监事,黄晓鸣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报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勉尽责,为澄星股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资料、财务凭证、相关报告和公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澄星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听证时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并在听证会后提交补充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事先告知书中有关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部分认定与事实不符。应将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2011年12月22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归还的9,556万元计入还款金额。据此计算,2011年度发生的资金占用已于当年结清,2011年以及此后年度均不存在3,299.31万元占用余额。 第二,澄星股份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实际资金占用时间较短,占用金额较小,2011年和2012年虚假记载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第三,李兴、傅本度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知情,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两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法定从轻、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周忠明无违法主观故意,任职财务总监时间较短,能够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夏正华、华平、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等不知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经核算,事先告知书关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2011年以及此后年度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的认定,数据准确。 第二,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时间长,情节较为严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澄星股份具有主观故意,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量罚适当。 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依法应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兴、傅本度、周忠明以及夏正华等当事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量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补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兴、周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傅本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夏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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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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