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信息执法中的主体的扩张适用发表时间:2019-03-11 11:49 《证券法》第 78 条为核心的证券虚假信息规制体系的重心是针对具有市场公信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媒从业人员、证券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的,若轻易扩张适用这一主体要件,便会导致过度执法的问题。鉴于实务中证监会并不以行为人存在扰乱市场的主观故意为要件,所以要严格把握主体的范围。接下来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加以分析。 (一)光大证券案: 上市公司亦是证券公司的 2013 年,证监会就依据 《证券法》第 78 条第 2 款,处罚了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八一六事件”中对乌龙指存在可能性的轻率否认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光大证券公司虽然是证券公司,但在此案中该高管是应邀评论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公司的券商身份和市场信誉无关。此案被讨论得较多,此不赘述。可以对比的是东方证券公司两名分析师用 “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发送了推介安硕信息公司的邮件 1. 1 万封而被处罚的案例,该案适用《证券法》第 78条第 2款是正确的,因为分析师借助了所在券商的市场信誉。 (二)刘钦涛案: 普通网络发帖人是媒介从业人员 刘钦涛于 2015年6月2日深夜在东方财富网的中国南车吧发布《东莞证券针对 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帖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被证监会罚款15万元。刘钦涛在济南报社工作,是为了“宣泄炒股亏损情绪”而编造发布。 该帖内容为:“通知客户: 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以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该帖假托其他公司的名义,确实可以认定为虚假信息,而非单纯的观点表达,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否一定就能“扰乱证券市场”呢?这一认定似乎高估了被处罚人的影响力。东财股吧显示,相关账号“夏至星”当时仅注册一个多月,至今才有一百多个粉丝。可能因为股市信息是速朽的,该帖虽被认定造谣且每字 “价值”近四千元,而且被证监会处罚“责令改正”,却依然没被删除。所以很难想象,股吧中的一个帖子能如何 “严重扰乱”市场。《处罚决定书》所指责的 “于市场波动敏感时期在中国南车吧这一关注数量大、涉众性强的网络环境中发布虚假信息”只是一种定性描述,不足以对实际扰乱程度作出定量界定。此外,由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而产生15万元罚款的法律依据只有《证券法》第206 条,但该规定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等。 刘钦涛虽在报社工作,但股吧发帖时完全与普通人无异,并非利用其新闻从业职务扩张其影响力。可见,证监会实际上是把《证券法》第 78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 “有关人员”理解为 “任何人员”。 (三)金宇车城案: 上市公司高管派人发帖后再发澄清公告 上市公司金宇车城董事长想增持公司股份,但股票市价较高,因此想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以打压股价,但董事会秘书认为须先有网络帖子的存在才能澄清辟谣。于是董事会秘书找人在股吧注册了新账号“冷眼看市888”,三次发帖称金宇车城面临敌意收购。本案中,行为人发布的信息虽然是虚假利好,但行为人真正试图实施的操纵手段是发布网帖之后方便澄清公告以便打压股价。匿名发布的网帖之影响力也绝非澄清公告可比拟。事实上,前两个网帖发布后,虽然有一些点击量,但跟帖量、转载量、点赞量均近乎为零,当大盘下跌时,前两次网帖毫无托市能力,第三次网帖的作用也未能得到证实。 法定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发布才有市场影响力。如果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动机是打压股价,则更适合构成《证券法》第 77 条利用信息优势的操纵,但证监会却适用 《证券法》第 78 条第 1 款,在主体要件上并不符合。 (四)陈斌案: 上市公司员工发微博 2015年5月21日开盘前,陈斌使用名为“三一巨人”的新浪微博账户发布了三一重工公司成立军工部和获得军工准入证的消息,当日三一重工股价涨停。后据核实,三一重工公司并未获得军工准入证。 本案中,陈斌也并非三一重工公司的权威人物,其微博未获得加V认证,粉丝人数只有四百多。但证监会处罚书称,“新华网、腾讯财经、网易财经、新浪财经、和讯网等都对三一重工可能涉及军工行业进行了报道,其中都直接提及了涉案微博的相关内容。”由于网络媒体的介入,陈斌微博的传播效果被扩大,客观上确实影响了股价,但陈斌并未从事证券交易,其言论只是一种常见的为自己公司鼓吹的普通表达行为,虽然有欠审慎,但并无扰乱市场的故意; 在客观方面,作为普通用户,陈斌并不能合理预期自己的微博能被广泛传播。传播效果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网络媒体轻率采纳缺乏权威的信息源 ( 即便媒体能合理判断陈斌确实是三一员工,也不等于陈斌就是适格的信息发布者) ,之二是股民的轻信 ( 媒体报道只是称 “可能”) ,但证监会按《证券法》第78条第1款处罚其15万元。 (五)王之所案:身份不明的普通发帖人 王之所身份不明,基于推动股价上涨、卖出获利的主观心态,以“云像一片云”为名在“湖南发展”股吧发帖称,“据内部人士圈内秘传”湖南发展公司可能定向增发、募资收购。此帖发出后3个交易日,湖南发展股价涨幅约为26. 3% ,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仅为0. 4%。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 78 条第1款没收了王之所违法所得 13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但为何一个普通网民发布的一个形式上就缺乏可信度的帖子能引起这么大后果,执法者并未合理排除其他造成股价飙升的原因就对其进行处罚。 实务中对证券法第78条作了一个扩大的解释,但是有学者主张第78条应针对掌握传播话语权的特殊主体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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