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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

发表时间:2019-03-11 11:54

赔偿范围的确定就是赔偿原则(填平原则)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 填平原则就是使投资人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但应该怎样来确定赔偿范围,是很难的。这是因为人们对“损害”本身的认识并不一致 。学理上, 对损害主要有“利益说” 、“客观说”与“可预见说”等三种不同学说 。“利益说”强调因特定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的全部的损失, 其标准以受害人总体财产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差额计算。“客观说”则提出了客观损失与总体利益损失的不同 , 强调只应对特定范围的损失进行赔偿。“可预见说”主张损害的范围应限定在一个合理谨慎的人行为时所能预见到的范围之内。立法上, 利益说为德国、瑞士、法国所采用 ,客观说则为奥地利所采用, 英美国家普遍采用可预见说。我国学理上通说主张,应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责任大小的标准,即采利益说 。

对于赔偿标准及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1 9 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1.9 规定)30 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我们认为以为, 该规定确定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我们认为, 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直接利益损失 ,包括因虚假陈述导致的股价(下跌)差额损失及相关的、佣金、税费等;二是间接利益损失,这一部分应当包括利息损失、索赔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 、误工费)等损失。我们认为 ,在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案件时,除对投资人的直接利益损失予以支持外 ,对于间接利益损失也应予以支持 。理由有两方面。其一 ,间接

损失也是投资人的客观损失, 要求虚假陈述人对这一部分予以赔偿 ,才真正作到符合“填平原则” ,才能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其二 ,符合我国打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健全证券市场的客观需要。法律制度的直接作用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但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 ,通过对权利的保护, 达到维护某一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的目的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出于各种制度及非制度原因,虚假陈述行为已愈演愈烈 ,甚至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己然危胁到证券市场的生存与健康发展 。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 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在预期效用大于时间及其它成本时就会发生, 据此, 我们认为 ,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上市公司的造价成本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处罚标准我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来说是不痛不痒的因此,我们认为在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审理中 ,责任人除应对受损投资者的直接利益进行赔偿外,还应当对投资者的间接利益进行赔偿 ,包括受害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差旅费 、以及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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