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的理论根源发表时间:2019-03-15 17:06 证监会处罚时,投资者资产和现金仍在上市公司股票账户和证券公司账户中,存在着责任主体不当获利的问题。不当获利是证券欺诈案的基本特征。 不当获利返还原则以“同一利益”为对象。在同一利益的转让与受让中,将转移利益的一方与获得利益的一方,分别拟制为转让人和受让人。该原则的核心是利益的转让是不公平的。但在一般法律关系中,证明这种不公平性的直接因果关系并不充分。因而该原则能应用于法律之中,是吸收了矫正正义原则和衡平法规则、依据不公平获益创设一个新的返还关系的结果。在这个拟制和创设的返还关系中,行为人过错有据可查,为矫正行为人过错而返还不当获利也顺理成章。不当获利返还原则通常适用于不当占有、转移财产等案件。 在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中,矫正正义贯穿于证券收益转移是否公平、投资者代理人是否有过错、赔偿机制是否能约束责任主体、使其返还不公平收益的始终; 不当获利返还原则成为一项连结事实关系、价值判断、责任和救济的结构性原则,也成为证券欺诈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源。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和证券发行与交易辅助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的行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程序的漏洞、保荐人等辅助人对公司治理的漏洞不作为,都违反了信义义务。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市场中,金融资产价格形成于新的信息进入市场之时。投资者代理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控市场,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证券价格也会偏离公允价值。投资者收益,以证券买入和卖出的差价为基准; 证券价格的不合理偏移,会导致投资者收益与投入不对等。投资者代理人则籍此获取不公平收益。因此,引入不当获利返还原则,完善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既是规范投资者代理人公司治理行为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证券立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彰显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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