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92号
当事人: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富投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易向军,男,1981年7月出生,时任穗富投资董事长兼投资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周岭松,男,1972年2月出生,时为穗富投资股东、任职投资部负责人,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穗富投资内幕交易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17年6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穗富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4年2月13日,国农科技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拟向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大投资)和国农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农大董事长李某琳非公开发行股份1600万股,后未获股东大会通过。
2014年9月15日,国农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国农科技向中农大投资、李某琳和鲁某芝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万股的提案(以下简称方案A),次日复牌并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内容。
9月18日,穗富投资投资总监易向军、投资部负责人周岭松先后与国农科技董秘杨某联系,告知穗富投资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希望能够与公司建立长期联系。
9月25日,国农科技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华盈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方案A发行价格太低向公司发送了增加临时提案(以下简称方案B)的邮件。此后,李某琳的父亲、国农科技非公开发行决策人李某锋与杨某认为方案A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可能性很低,为确保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事项获股东大会通过,李某峰提议向鲁某芝发行不超过1400万股,向祝某发行不超过200万股的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C),杨某根据李某锋意见,于不晚于9月28日晚22:35前与易向军、周岭松就穗富投资新增方案C达成一致意见。
9月29日,国农科技、穗富投资围绕方案C准备相关材料,国农科技分别与鲁某芝、祝某签订1400万股、200万股股权认购协议。
9月30日,国农科技发布《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一并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B、方案C,并在该公告中披露于9月27日收到股东金鹰基金-工商银行-金鹰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行金鹰穗富1号)、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粤财穗富1号)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粤财穗富2号)提交的《关于增加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10月9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C。
10月10日,公司发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C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国农科技拟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不晚于2014年9月28日22:35,公开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穗富投资是非公开发行方案的提案方,其决策者易向军、周岭松于不晚于2014年9月28日22:35知悉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穗富投资内幕交易“国农科技”的情况
穗富投资是金鹰基金-光大银行-金鹰穗富6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鹰穗富6号)和工行金鹰穗富1号的项目发起人,担任上述产品的投资顾问,负责资金引荐和提供投资建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负责产品估值、清算及交易等事务性工作,并根据投资顾问穗富投资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易向军、周岭松是穗富投资的股东和投资决策人,穗富投资拟纳入股票池的股票由易向军和周岭松决定,易向军和周岭松都曾通过易向军的飞信号向金鹰基金发送投资建议。
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易向军、周岭松做出投资决策,由金鹰穗富6号账户于9月29日买入成交“国农科技”1,600,000股,成交金额30,478,150.23元;10月9日工行金鹰穗富1号买入成交“国农科技”40,000股,成交金额766,992.57元;粤财穗富1号和粤财穗富2号买入成交420,000股,成交金额7,989,512.2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账户陆续卖出。其中,金鹰穗富6号账户获利3,289,468.29元,工行金鹰穗富1号账户获利45,405.52元,粤财穗富1号和粤财穗富2号没有获利,违法所得合计3,334,873.8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上市公司公告、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相关投资顾问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穗富投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国农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穗富投资的违法行为,时任穗富投资投资总监易向军、穗富投资投资部负责人周岭松是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及听证会后补充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投资国农科技是申辩人早已确定的长期投资计划;第二,内幕信息已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申辩人是根据国农科技再次启动定增的公开信息而加大投资的;第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反向卖出,不符合内幕交易特征;第四,交易国农科技的特征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第五,方案C的提出不构成新的内幕信息,且2014年9月30日已有公告;第六,有关内幕信息认定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我会认为: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资国农科技是穗富投资的既定方案。虽然穗富投资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经将“国农科技”纳入“股票池”,作为拟进行投资的标的,但并没有买入时间、买入数量等涉及投资计划的具体信息,不能排除穗富投资利用内幕消息从事涉案交易。
第二,非公开发行方案C的提出和通过股东大会属于内幕信息。其一,和原方案A相比,方案C发行对象出现了重大变更,由原有的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农大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琳及自然人鲁某芝分别发行不超过600万股、600万股和400万股变更为向鲁某芝发行不超过1400万股,向祝某发行不超过200万股。其二,具体发行数量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方案实施将使鲁某芝成为持有上市公司14%的第二大股东,将导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其三,该方案由大股东中农大投资与穗富投资沟通后提出,从2014年9月23日的持股情况看,穗富投资和中农大合计持股比例为29.1%,穗富投资能够预见方案C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投票。综上所述,方案C的提出使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内容出现了重大变更且使非公开发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成为大概率事件,该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和未公开性。
第三,当事人提出,本案涉及的内幕信息已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我会认为,上市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的事实虽已公开,但在此后有关该非公开发行事项进展的重大事件仍然可能构成新的内幕信息。鉴于涉案买入行为发生于国农科技首次披露非公开发行事项后,新的发行方案公布并通过股东大会之前,结合本案当事人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配合调查等情况,我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穗富投资3,334,873.81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334,873.81元罚款;对易向军、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0月25日